A. 古代有一個特別殘忍的刑罰:坐冰凳,它到底有多殘忍
談到刑罰很自然的就想到了滿清的十大酷刑,這也是很多很多電視電影裡面經常出現的刑罰。
但是說到坐冰凳就比較少見了。一般生活中冰是用來降暑或者保鮮等等,沒想到還能作為刑罰。其實這種刑罰生活中就會體會到。比如小時候會把冰塊放在手掌心,看著冰塊融化,冰在手心時間越長手就會越疼,像針扎一樣。
B. 什麼是坐冰酷刑
在古代,犯了罪就坐在冰上,等那個冰潤滑,一直這樣反反復復,直到人被折磨致死,這是非常可怕的一個酷刑
C. 戴笠發明的女間諜聽了都不寒而粟的 「恐怖」刑罰,你知道是什麼嗎
冰刑。
簡單的說,就是把女間諜的手腳固定住,然後把腿分開,讓她們直接跨在一個很大的冰塊上,什麼時候冰塊融化了,什麼時候刑罰才算結束,這個刑罰和什麼凌遲烙鐵相比,雖然聽起來不是特別殘忍,但是用在女間諜身上的時候,那種痛苦只有受刑者自己才知道。
不論是心理折磨還是肉體折磨,冰刑的效果都是非常厲害的,而這種刑罰都來也被其他國家學去,並且加以改動,讓冰刑變得更加殘忍,進入了和平時代後,一切的刑罰和 刑訊都被勒令停止,不許再有這種屈打成招的事情,而在之前,不光是戴笠,就連一些幫會里的處罰方式,也是冰刑。
D. 有誰知道網上凌遲圖片中受刑者者,做了什麼事
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代,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刀四切兩腿。
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凌遲刑被廢除。
凌遲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凌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 先去其生殖器。希臘人在割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國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中國人將凌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
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鑒賞,並要得到贊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
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
凌遲——中國「酷刑」簡史
1910年代「凌遲」開始在歐洲聲名大噪,因為1904、1905年法國士兵所拍攝的照片,當時藉由明信片形式編輯成冊,開始大肆風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_廢除。「凌遲」,在法國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致代表,_發無數的作家和藝術家的靈感,甚至一直延續到1960年喬治.巴岱耶(Georges Bataille)的照片集發行出版,這些照片後來曾被陳界仁重新繪制。這些圖像象_著中國及其_史、文明,類似的風格至今仍然持續影響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紀初以來,「凌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凌遲與古代刑罰大相逕庭,它應該屬近代的刑罰。雖然「凌遲」一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無論就刑罰的本身或其名稱來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沈家本(1840 -1913)奏請刪除凌遲等極刑獲准,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一。畢竟「凌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類型。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於帝王的司法系統,元朝的《律》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近代相關刑罰
凌遲,是一種支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_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_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_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里,頭顱則公開示_,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_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_加,行刑時間延長。1510年宦官劉瑾_及陰謀叛變,被判處「_刑」三日,不過第二天他便死去。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為人憎恨而受極刑,被判處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過劉瑾遭受「凌遲」之刑,而是「磔於市」,屬於「棄市」的形式,明言必須公開行刑。
若要區分「凌遲」和其他類似刑罰的差異,並了解清朝以前「凌遲」的做法,著實不容易。當我們益加深入探尋這種刑罰的起源時,較為清晰的相關資料愈顯得不足。我們須先區分:一方面,這些刑罰做法包括支解;而「凌遲」一詞的出現,則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___代刑法志,我們可以找到_史上諸多將帥、官吏被處以_塊、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菜單。透過_讀這些_史的插曲,令我對「凌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臠」、「_」等極刑時,是將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凌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掛街市展示。_外一項基本的差異為:「臠_」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將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軼事,甚至可能只是傳_。相反地,從十一世紀末開始,「凌遲」即是確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並非僅是軼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凌遲」刑罰,例如西元613年隋煬帝判處謀反者支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刪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_戰時期也會採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_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凌遲」一詞並非應用於_一種支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於了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_有一席之地,因此成為一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_起源與神秘之名
「凌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指名為一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一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阜」或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中文的「遲到」,而是「逐_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_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 _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沈與崩_。所以「凌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_。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一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凌」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採用兩種寫法,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只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採用。從此「凌遲」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事情的經過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語的一種名詞,發音非常接近漢字的「凌遲」,它是契丹遼代政權下所使用的一種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縛_的犯人。幾經考量之後,這個名詞就固定用來指稱遼代統治中國所施行的此種肉刑。
對於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這種刑罰具有蠻族的血_,它的名詞晦澀難_,雖然不屬於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將人縛在木_上_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凌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隨,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樣,繼續將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凌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_《大誥》,已以「凌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特別是官吏的貪贓侵_,甚至無論財物數字如何微小。
_極刑的持續擴張
漢朝以後,中國_代謹慎定義律法的刑罰規范。一個好的王朝必須盡力抑制死刑的數量,必須廢除最殘酷的肉刑。因此,隋朝為他們的權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採行這項系統,後來的幾代亦相繼跟隨,唐朝的刑罰有明顯減輕。如果_司法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麼絞刑或斬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為,使被告遭受痛楚——西元745年的唐朝甚至考慮廢除死刑!自安祿山之亂起,_亂頻仍,因此經常施行極刑,當時進入一段難以解密的時期:理論上,隋朝與唐朝仍舊施行五刑的系統;實際上,從法典來看,則規定了許多更凌_的做法。
宋朝「凌遲」刑的持續擴張,但同樣地王權拒_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統》仍然不見「凌遲」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類宗教的犧牲教義,用以對抗流血叛亂的緊急措施。宋真宗(998-1022)詔令禁止大臣楊守珍支解叛亂者。仁宗統治時,王安石變法爆發黨派之爭,除了「凌遲」,「腰斬」也成為當時經常使用的刑罰。馬端臨在《文獻通考》指出,大臣用這些刑罰嚇阻想要謀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時期,凌遲的刑罰愈來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對,例如陸游的陳情奏表,我在後文仍有描述。「凌遲」從來不曾編入宋朝的法典,因此想要了解實際的施行情況相當困難。我認為:用於懲治叛國罪中的叛變、共謀\,仍屬有限,這是可能的情況。
元朝正式將「凌遲」明定為刑法的一種死刑。其次的重點是,他們將它視為蠻族對漢人宣揚威權的工具,然而我們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樣,將凌遲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遲不再成為暴動鎮壓、危險宗派的一種極端手段,而成為特殊犯罪的常見刑罰。凌遲,從元朝編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
- 謀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動、叛國、謀\取皇位。
- 倫常之罪:子女謀害父母、弟幼謀\害兄長,妻子謀害丈夫、奴僕謀\害主人。
- 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活生生_斷他人四肢(施以巫術);殺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組織_派以製造恐怖。
第一類和第三類僅是將古代的支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帶一提,相當接近歐洲的犯罪懲罰:在法國,謀害君主之罪,處以四馬分屍的極刑,_派首領須遭受輪刑,以鐵器_斷四肢;在英國,他們採用裂體(quartering)之刑,和中國一樣,在大庭廣_之下公開行刑、支解,一直實行到十八世紀為止。
中國人有加重刑罰的特質。
首先,第一個特質是君權與父權的同義化。尊親屬如同他們王國中的皇帝一般,是受到保護的,妻妾、子女、僕人是臣民,有共謀權位的傾向。在西方,_親罪會受到嚴_的懲罰,但是還不到懲罰謀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國人,將獨創的方法發揚光大,以_平親屬之間的叛亂。
第二項特質是「凌遲」的宣判株連「三族」,亦即所有父系與母系的尊親屬!甚且,有更荒謬之處,_亂大都個人所為,但宣判時卻視為家族之罪。盡管只有朱元璋有意_行這項法則,大力清除公職官員;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兒子永樂曾經屠殺忠於前任建文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連他的家族超過八百人。後來,「三族」法不再是株連尊親屬的死罪,而改為放逐。清朝的時候,只有成年的兒子會被放逐,時間長短不定。清朝延續明朝的法律,不過刑罰有減輕,包括第一大類的謀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獄」案件經常判處凌遲刑罰,不過任何罪犯都不至於如戴名世(-1710)等人,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他們所犯之罪可以改為斬首或賜死。相反地,其他倫常之罪、兇殘與不人道之罪等兩大類犯罪,尤其是犟盜罪,則會處以凌遲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廢除為止。
_凌遲起始至廢除的文人反抗
凌遲,出現在西元920年的遼代,十三世紀末成為一種法定的刑罰,1905年廢除,大約比歐洲_了一個世紀之久(1789年法國廢除輪刑,1810年英國廢除裂體之刑)。廢除凌遲,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_措施,監禁、罰款取代原來的肉刑,並節制絞刑。
有些人發覺到「凌遲」的不人道酷刑,即認定中國人殷殷期_歐洲的法律與觀念,這是一項嚴重的錯誤。從宋朝之後,就不斷出現限制或廢止凌遲之刑的聲音。當時可證明廢除凌遲的最好例證,就是偉大詩人_官吏陸游的陳情書,這篇文字在當時是出人意外之舉:他認為只需斬決取代凌遲,慷慨激昂地辯護廢除凌遲的好處。其實,陸游的論點可歸納如下:(一)殘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國族不受尊重,妨礙實踐教化的使命;(二)打_最惡劣的_派,不應以牙還牙:支解罪犯並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經支解過別人;(三)漢朝和唐朝兩代同時提供革新與有效的刑罰系統,放棄酷_之刑。因此,他認為應該限制並廢除「凌遲」與其他殘酷的刑罰。
這篇文字經常被反對凌遲的文人引用,他們提出各種不同的論點。在此本人僅引述最重要的幾則:清朝初年的法學家王明_,1680年印行的《讀律佩_》著作中提到,凌遲為五刑之外,因此為「正法之外」的刑罰,或者「非刑」。的確,盡管各朝皇帝採用,其實並不是合乎法理,有違中國刑罰的精神。擅長考證的大文人錢大_(1728-1804)堅稱,凌遲一詞晦澀難_,刑名必須清楚明白,要能「明刑弼教」。所有的爭論在_代文人間流傳、搜集,清朝博學的法學家薛允升(1820-1901),他的兩本著述《唐明律合編》、《讀例存疑》,對於清朝末年刑法的變革也有深遠的影響。他大量引述陸游、王明_、錢大_的觀點,力陳恢復漢唐,不將凌遲納入刑法之中。他的門生沈家本,也採用相同的論述,1905年4月24日的陳情奏表,終於得以正式廢除「凌遲」。
當然,在帝王的統治之下,文人建請廢除凌遲、或減少死刑的聲音,實在太微弱,他們必須承受沈重的外在壓力。我們甚至可以推測,太平天國之亂以後,類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頻繁,因此凌遲廢除數月前,法國使館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攝到三個不同死刑犯的凌遲照片。這些照片不利於中國的過去,化為恐怖的證物。但是如果有一張照片,或者一位攝影者能_拍攝到類似「凌遲」的英國或法國酷刑的畫面,會有什麼情況發生?「中國酷刑」,不僅是法律史上的客觀事實,我在此強調,它同時也影響歐洲人,在須臾之間留下對中國的某種觀感。這是_史中常見的例子,但是它是新穎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擁有科技的方法,將視覺定格於紙上。在此,_史家們應該留給這位藝術家一些空間,他深知盡情展現蔑視權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觀點。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凌遲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凌遲。凌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畢命。所以,凌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凌遲。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後廢帝皇帝劉昱曾親手將人臠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臠割的手段來殺人。唐中期安史之亂時,顏杲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人同時被零割。但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人們大多認為始於五代。陸游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但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凌遲之刑過於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後晉開運三年(946),竇儼奏稱死刑宜只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臠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後晉出帝石重貴准奏,不再使用凌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凌遲。宋真宗趙恆時,內宦楊守珍巡察陝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擬將他們陵遲處死,用以懲戒凶惡的人。真宗下詔,命令將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凌遲。到了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才正式將凌遲列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說:「凌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號)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寧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謀反,李逢在被捕後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詔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凌遲處死。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確地把凌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明清。
凌遲在宋代通稱為剮。景德年間,御史台曾審問殺人賊犯,定案之後,知雜王隨請「臠剮之」。「剮」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狀也像人的頭顱骨。《說文解字》解釋說,其以為「剔人肉,置其骨」,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剮」又作「卨」,明朱國幀《通幢小品》卷十八「字義字起」一節雲:「貞元中,宣武兵變,執城將卨之」。並註解說,卨,即「剮」字也。可見,「剮」的含義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遲的代名詞而更加為人所熟知而已。這種情形,也常見於小說中的描寫。《水滸傳》第二十七回寫教唆潘金蓮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東平府尹陳文昭判為「擬合凌遲處死」,之後寫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供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由於宋代使用凌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復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凌遲把人臠割至死。《水游傳》中也有這樣的情節,請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黃文炳的一段描寫:
(李逵)說:「今日你要快死,老爺卻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從腿上割起,揀好的就當面炭火上炙來下酒。割一塊,炙一塊。無片時,割了黃文炳,李逵方把刀割開胸膛,取出心肝,把來與眾頭領做醒酒湯。
以上所引用《水滸傳》中的兩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遲在執行時的大致情形,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說的「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凌遲處死。元代凌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竇娥冤》中,竇娥的父親竇天章復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凌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滸傳》中王婆被凌遲的做法一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一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時候該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姦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一回事(參見本書《雜刑》)。雜劇《竇娥冤》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試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殘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慄。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凌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凌遲之刑的設立,反映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犯上作亂的行為,不惜採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獲農民起義的首領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遲之刑將他們處死。如萬曆三十四(1606),劉天敘等謀反,兵敗被擒,為首的七人被磔死。這里的「磔」即是凌遲。嘉靖二十一年(1542),宮婢楊金英等人謀害世宗朱厚煾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十六名宮女不分首謀和協從,一律凌遲處死,並且銼屍梟首。萬曆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的奴僕殺死,有司將兇手捕獲,下獄審理,第二年把他們全都「剮於市」。
實際上,明代的凌遲之刑並不僅僅施用於謀反大逆,有時對罪行情節較輕的犯人也加以凌遲。明初朱元璋親自編定的《大誥》就記有不少這樣的案例。如金吾後衛知事靳謙讓妻子擊鼓鳴冤,經審訊所訴不實,便判決靳謙犯了誹謗朝廷的罪,將他凌遲處死。崇德縣民李付一任本縣里甲時,因擾民而被人告發,縣官傳訊,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設計請王某飲酒,當王某喝醉時,李付一將王某綁縛起來,聲稱王某騙吃騙喝。李付一的行為雖然實屬無賴,但還不至於構成死罪,結果他以誣誑罪被凌遲處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與都御史詹微有隙,於是何哲聯合另外兩名御史任輝、齊肅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實,陷害詹微。當時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將何哲等人治罪,結果何、任、齊、魏四人被判為凌遲示眾。像上面三例這樣不該凌遲而被凌遲的案子還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從這些事實就可以看出來。
元代執行凌遲,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凌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凌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雲:「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里記劉瑾被剮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你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凌遲時將人割千刀以上並非虛詞。
E. 「坐冰凳」是什麼刑罰「坐冰凳」一般對什麼人使用
所謂“坐冰凳”顧名思義,就是讓人坐在冰製作的凳子上。這種刑罰肯定不會是在夏日使用,都是在冬日裡使用。本身寒冬臘月天氣就冷,再坐在冰凳上就更加冷得刺骨了。這種刑罰相比其他的刑罰,表面上看起來更加“斯文”一些。
所以,大多數情況都在用在兩類人身上。第一類是女犯人,第二類是文弱的書生。這兩類人都是經不起嚴刑拷打,所以就用坐冰凳這樣的刑罰來對付他們。
但是也有一些比較硬氣的,到死都不願意說實話,就被活活凍死在了冰凳上。以前為了讓犯人能夠盡快招認,想出了很多的酷刑,都極為殘忍,坐冰凳就是其中之一。
F. 古代罰女人坐冰椅的刑法是怎樣的
眾所周知,女子在中國古代的地很低下,她們常常處於男性附屬品的地位,總是深居簡出,少與外人相見。因此犯罪的幾率較之男性當是少之又少,但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過激行為,偷情之類。
於是,如何給女人施以刑罰也成了一個頗讓人傷腦筋的問題.。比如某些地方的浸豬籠、杖刑、斷足等;也有直接賜死的,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sha,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電視劇中也常見。
也有說法「坐冰椅」是將女子的外生殖器縫合,同樣為了讓其起到不能進行X行為的懲罰效果。
G. 古代刑罰:坐冰凳是什麼它到底有多殘忍
在我國古代不管哪個朝代當權者亦或者掌控權力的官員都會為了逼問犯人而發明各種刑罰,有些刑罰可以說是駭人聽聞了,這些駭人聽聞的刑罰因為過於殘酷而被稱為酷刑。
比如最出名的「凌遲」,就是千刀萬剮字面上的意思,這個千刀萬剮可不是開玩笑,是真的將死刑犯身上的肉一刀一刀割下來,可以說不僅是給死刑犯非常大的心理壓力,連觀看的人都是心有餘悸。
第二類人群就是那些書生了,畢竟書生因為常年讀書,身體素質不說有多差,但也絕對好不到哪去,以他們的身體素質哪能受得了寒冬臘月「坐冰凳」呢?
其實在我們現代人的眼光來看,「坐冰凳」好像並不是很殘酷,但其實它跟「水刑」一樣,創造出來就是完全為了折磨人,並不是想讓犯人去死,只是逼迫犯人說出事實的一種手段,只是這種手段比較殘酷而已。
H. 古代酷刑之一的「冰刑」是怎樣的一種刑罰,只是讓犯人坐在冰塊上嗎
不僅僅是坐在冰塊上,而是在寒冷天氣的時候,脫掉衣服,光著身子,坐在冰上,或者泡在冰水裡。
「冰刑」,顧名思義,是一種與冰有關的刑法。在炎熱的夏天的時候,提起冰可能是件很高興的事,但是在本是寒冷的冬天之時,再說起冰可能就不禁使人直打哆嗦。而冰刑,就是在嚴寒的冬天之中進行的。
西漢時期蘇武被匈奴俘虜之時,就被實施過冰刑處罰,但是蘇武還是憑借他頑強的意志堅持了過來,不管匈奴如何處罰蘇武,用上各種懲罰措施想讓蘇武投降於匈奴,他都堅強的挺了過來。蘇武堅定不移不屈不撓的愛國精神值得我們每人學習。
I. 盤點中國古代殘忍的八大刑具,專針對女性,第八種最沒
盤點中國古代殘忍的八大刑具,專針對女性,第八種最沒人性-騎木驢遊行。
騎木驢遊行:這是古代對於那些與姦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的刑法。在長木板的中間放一根大約二寸粗,一寸多長的圓木橛子豎放。然後將女犯人的衣服全部剝光,將陰戶對著粗木橛直插進去,由四名壯漢抬著遊行。
到了明清的時候,這種刑法更加的變態,在木橛子下面加了一個活動機關,並且還加了一個針對肛門的木橛。這讓木驢移動的時候,對女性造成極其強烈的刺激與凌辱感。
古代社會對於女性的看待,常常以貞潔論女子的德行。冰清玉潔、守婦道的女性甚至能得到統治者的褒獎,給予貞潔牌坊作為最高評價。所以,古代女子對於清白可以說是用生命看待的。而騎木驢遊行對於女性來說,無疑是精神上的還是身體上,都是巨大的打擊。
所以,在那時,女性是寧願被砍頭,也不願被下獄受騎木驢遊行的。
(9)冰刑女人圖片擴展閱讀:
古代的八大酷刑如下:
1、吊半邊豬
將女犯人一側的手腳拇指全部都捆綁在一起,懸吊起來之後,在另一側的手腳上懸掛上重物,讓身體極度的不平衡,有一種撕扯感。
2、吊乳頭
用細繩子將兩個乳頭栓住,然後將女犯人懸吊起來,就只讓兩個腳尖著地。
3、吊鴨子鳧水
用繩子將女犯人的雙腳捆起來,讓人頭朝下,然後不斷的將她的身體浸入水中,被嗆的快要昏迷的時候,再把犯人拉出來。不斷反復,讓人極其難受。
4、針刑
扎指甲縫,將女犯人的雙手固定在木架或椅子的扶手上面,然後把縫衣針從手指甲縫裡面刺進去,十指連心,這種疼痛感是非常強的。
扎乳頭,用大號的縫衣針去扎女犯人的乳頭,如果這樣女犯人還不招,就會將針釘入乳房的深處,非常的殘忍。
扎陰蒂,生殖器官也是女人最為脆弱的地方,陰蒂也是最為敏感的地方,扎陰蒂會給女犯人帶來極其強烈的疼痛感,並且還會讓行刑者得到極大的滿足感,非常的殘忍變態。
5、囚車遊行
這跟一般的囚車不同,頸枷將女犯人的脖子鎖住,然後將雙手反剪跪上去,這會讓女犯人的上半身直挺,而臀部又微微的撅起來,非常的羞辱人。
6、烙刑
這是一種非常古老的刑法了,看過封神榜的人都知道,這是紂王和妲己發明出來的。將銅柱燒紅之後,把犯人衣服脫了,用肉貼上去,極度的殘忍。
7、站磚
古代的時候女子都會纏腳,導致骨頭都特別的畸形,如果不裹著腳,不穿鞋,基本上是站不住的。而站磚就是將女子的鞋和裹布都拿掉,然後站到磚上面去。不到半個小時人就撐不住了,越往後越難熬,直到暈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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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有人說冰刑非常的奢侈,行刑過程有多麼的殘忍
在古代封建社會,有許多制度是不可理解的,在我們普通人的眼裡是非常殘酷的,但在古代,他們是真正的存在和政治核心人物。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治權力,他們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
對於囚犯來說,脫掉衣服坐在冰上是很丟臉的,尤其是古代女性。在日常生活中,他們把自己包裹得非常嚴實。當他們犯了錯誤,甚至要去掉衣服面對世人,他們會感到羞愧十分,甚至難以忍受,他們的自尊會被踐踏。事實上,這也是一種刑訊逼供的方式,不得不說,在古代,這種方式比較有效,但不可避免的會有一些人被屈打成招。
有時不得不感嘆古代女性真的很痛苦,她們不僅地位低下,而且隨時可能被別人當作工具使用。一旦他們受到這種羞辱性的刑法,他們就沒臉面對其他人了。因此,很多女性在受到這樣的懲罰之後,都選擇了自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他們不想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被人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