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4岁女掐死新生女儿并抛尸,这种行为该不该严惩
这种行为应当被严惩,因为再小的婴儿也是一条生命,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决定他生命的去留。这位害死自己孩子的女子便是李某,李某的年龄并不大,才二十几岁,但她却是已经结过一次婚的女人了。她与自己的前夫感情并不好,与前夫家人的关系也非常差。她原本以为生下一个孩子,便可以让自己的地位提升,让他们转变对自己的态度,但很明显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后来这名女子离开了自己的丈夫,开始了单身生活。
这个孩子与她血脉相连,她为了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居然能下此狠手。别人常说虎毒不食子,但她却连自己的孩子都能亲手害死,比老虎更加可怕。她的生活是堕落而又混乱的,我这一切也与她的丈夫脱不了关系,如果她的丈夫能给予她足够的尊重和关爱,她自然也不会对她的丈夫寒心,转而在别的男人身上寻求关爱。很多女人被自己的丈夫所背叛之后,就会变得同自己的丈夫一样渣。她们以为这是报复了自己的丈夫,其实她们是在报复自己。
⑵ 女朋友发一个杀死你的图片给男朋友是什么意思
就代表你现在的行为,让她很不满意,她现在很生气,这个应该就只是一个开玩笑而已,就说明你对他可能就是没有回消息啊,或者是什么样子的
⑶ 武则天为什么要掐死自己的女儿啊
武则天亲手掐死女儿,这件事是不是真的,如今也没有具体的答案,后人也不得而知。虽然在不少的历史小说中都有描写这一段话,但是真正的史书中也没有记载这件事,所以也不知道是野史还是真正的事实。
虽然很多历史故事都描写过武则天杀女的故事,但是比较权威的史书中又没有记载这一段历史。所以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这个故事是虚构的,毕竟如此心狠手辣,只为了得到皇后之位的女人应该是不存在的。可怜天下父母心,母亲对于孩子的爱终归是千古不变的,所以很多人认为武则天不会如此丧心病狂。
但是事实究竟如何?如今也没有人能够证实这个故事的真伪。武则天究竟有没有害死自己的女儿,这个故事依然是很多人心中的谜题,也是现在正在研究的方向。让我们敬请期待。
⑷ 中国历史上最狠毒的4个女人中,连自己骨肉都不放过的是谁
自古以来,女人就是一种很神奇的生物,令男人们猜不透她们的心思,所以古人就比喻女人的心像海底的针一样难以触摸。有的人说:“自古女子多痴情”,还有的人却认为“最毒不过妇人心”,在观景看来,以上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毕竟这天底下就分为男人和女人,而女人里面有好坏之分,各有千秋,良莠不齐。
而皇子李弘也不能幸免于难,他被自己的母亲武则天给毒死。虽说虎毒不食子,但是人性是如此的幽深复杂,这背后重重的权利与利益煞是诱人,在后来她不但废除了李显和李旦的帝位自己登基称帝,还想把皇位传给自己的侄子。
结束语:
权力让这些原本是人见人爱的女人都化身毒妇,害人无数,有些甚至连自己的亲人都不放过,真是可怕至极。
⑸ 巴基斯坦女网红反传统倡导女性独立,为何被哥哥掐死
在几年前,巴基斯坦发生了一件事情,那就是一个女网红被自己的哥哥给掐死了。这件事是真实发生了的,因为这个女网红提倡女性独立,而且还在脸书上发了自己许多的性感照片,导致被哥哥认为是对家族的奇耻大辱,所以被哥哥给残忍地掐死了。
这种现象在巴基斯坦并不少见,被当地人称为“荣誉谋杀”。到现在大概有几千名巴基斯坦女性死于“荣誉谋杀”。但是在巴基斯坦有一条法律,受害人的家人可以选择原谅兇手,一般“荣誉谋杀”的兇手都是受害者的亲戚,兇手便得以逍遥法外。
⑹ 上海一女子厕所产子掐死后扔进垃圾桶,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
厕所产子掐死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此可见,这名女子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居然可以让一个母亲下如此狠手?我给大家梳理一下事情的经过。
一、“不良”少妇放飞自我这个事件的主角是一个96年出生的女孩,名字叫做李家芹,自己不喜欢读书就早早辍学了。
不读书的女孩子大多结婚早。这不,在李家芹20多岁的时候,她就开始相亲了,之后就遇到了自己的丈夫,很快就结婚生子了。
生完孩子之后,丈夫对她并不满意,所以李家芹想要和丈夫离婚。
这个年纪的女孩并没有定性,喜欢玩也很正常,但是如果没有防范意识,就很容易“招蜂引蝶”。显然,李家芹并没有感觉有什么不妥。
这位不负责任的母亲,最终将会被判处十四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案到此为止。
⑺ 24岁女掐死新生女儿并抛尸,女子为何会这么狠心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女子之所以会这么狠心,就是不希望自己的儿女出生以后还是过着他这样的生活,因为在一个普通的家庭里,每天要担心的事情跟问题有很多,一日三餐,生老病死等等。按照我个人的了解跟分析,在儿子出生以后,因为丈夫的态度开始有明显的改变,所以导致他的心理上已经存有偏激想法了,别说孩子了现在可能是他丈夫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因为我们不知道一个心理出现问题跟偏激的人接下来会做出多么可怕的事情出来,除了他丈夫以外,她的岳父跟岳母也会时不时地批评她,除了他丈夫的冷落以外,这也是让她心理扭曲的一个问题。
一、极端自私的人因此,他个人在回到家中以后经常与家人住在一起,对待丈夫也已经不再像刚开始的时候那么热心跟忍耐了,女人心海底针这句话是这个女人的标志性,但是,丈夫给他的造成的一切也是导致他出现这种变态心态的因素之一,在回家以后很快就跟丈夫提出离婚,在自己回到家后,他个人没有稳定的工作,要么就是呆在家里看电视,要么就跟猪朋狗友出去玩耍。
⑻ 呼格吉勒图案的案件经过
涉案时间轴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0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996年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吉勒图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五篇内参
汤计,某社内蒙古分社记者,呼格吉勒图案最早的报道者。
第一篇
背景:汤计接触呼格父母了解案情,并接触专案组初步了解案情
2005年11月23日,《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第二篇
背景: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10条命案只起诉9条,呼格案没有起诉
2006年12月8日,《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2006年12月20日,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并附上“偿命申请书”
第三篇
背景: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红的口供,没有犯罪物证,不能认定真兇就是赵志红,那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判问题
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兇?——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第四篇
背景: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针对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区异地审理
2007年11月28日,《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第五篇
背景: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院长,推动呼格案复查
2011年5月5日,《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兇早日伏法》 在赵志红供出“4·09”命案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也组成了以时任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核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
核查组结论,以法律的术语强调,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不久即组织了调查组,重新调查“4·09”命案,结论也报给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但“4·09”命案始终没有开启重审程序。对于该案件难以实质性推动的原因,当年办理“4·09案”(呼格案)的办案人,后来几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检法各条战线上成为把关人,这个案件一旦被翻转过来,问责机制产生的影响将巨大。 疑点1:神秘失踪的精液
在4·09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兇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兇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兇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疑点2:“铁证”血样究竟何来?
一位在“4·09”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
这位警察之后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有关呼格吉勒图指甲的文字。经查实,该报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当地晚报上:“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疑点3:笔供真的“供认不讳”了吗?
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当地媒体以公安机关为单一消息来源的报道中均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供认不讳”。
1996年的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
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兇手。 1、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 ,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5、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
8、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追责结果具体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图案。周强在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⑼ 人可以自己掐死自己吗
不能,因为人体有自我保护机制。自我保护机制一般是无意识地发生作用的,当自我概念的稳定性受到威胁时,人们有时会采取自我保护手段来加以应对。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在符合引发自我保护的情境下(如,接触到消极自我关联信息)。
个体并不执行记忆忽视或自我免疫加工,而是真实、准确地处理这些对自我概念具威胁性的信息。例如,当老师面对有关自身教学能力的一些具有建设性批评时,他们更多的是倾向于记住这些批评、并对此进行高度重视。这些情景还需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关注。
目前对此现象的一个较好解释是:当此类信息所产生的后续功用大于其潜在威胁所带来的伤害时,人们则更愿意去重视它,如:教学能力应该是一个可塑特征,那么重视这种具建设性的批评反馈则可以更好地促进自我通过努力来提高自身教学能力。
(9)女人掐死自己的图片扩展阅读
一、心理自我保护机制
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普遍存在于人的心理活动中,其功能类似生理上的免疫系统。当人们由于某种原因将要或已经陷入紧张焦虑状态时,就可借助心理自我保护机制来减轻或免除内心的不安与痛苦以更好地适应生活。
常见的自我保护机制有潜抑、合理化(文饰法)、仿同、投射、反向作用、躯体化、置换、幻想、补偿、升华等。
二、生物隔离机制
在生物进化的漫长过程中,物种通过自然选择,产生了一个繁殖的自我保护机制,叫做“生物隔离机制”,这种隔离机制主要是为了保持物种的相对稳定性。
相差较大的不同物种,如狗和兔子,如果进行生殖交配是不可能产生有活力的后代的,只有在相同或极为相近的的物种之间进行生殖交配,才能产生有活力的后代。